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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
更新時間:2023-07-13  |  點擊次數:407次  |  字号:T  |  T

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

 (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修訂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)

 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、思想建設、組織建設、作風建設、紀律建設,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,建設德才兼備、忠誠幹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,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,根據《中國共産黨組織工作條例》、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等黨内法規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等法律,制定本規定。

  第二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,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,落實新時代好幹部标準,堅持黨要管黨、全面從嚴治黨,堅持實事求是、公道正派,堅持事業為上、人事相宜,堅持依法依規、積極穩妥,着力解決不擔當、不作為、亂作為等問題,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“三嚴三實”要求,推動形成能者上、優者獎、庸者下、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。

 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各級黨的機關、人大機關、行政機關、政協機關、監察機關、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,以及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(單位)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。國有企業、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,參照本規定執行。

 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,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。應當結合實際分類施策,嚴格執行問責、黨紀政務處分、組織處理、辭職、職務任期、退休等有關制度規定,暢通幹部下的渠道。

  本規定主要規範對不适宜擔任現職幹部的領導職務所作的組織調整。

  第五條 不适宜擔任現職,主要指幹部的德、能、勤、績、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,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。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被認定為不适宜擔任現職,應當及時予以調整:

  (一)政治能力不過硬,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、政治領悟力、政治執行力,在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、結合實際推動落地見效上存在明顯差距的;

  (二)理想信念動搖,在涉及黨的領導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、态度暧昧,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;

  (三)擔當和鬥争精神不強,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、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,在急難險重任務、重大風險考驗面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的;

  (四)政績觀存在偏差,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,不能準确把握新發展階段、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,在構建新發展格局、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,搞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績工程”亂作為的;

  (五)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,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、自行其是,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決定,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,或者任人唯親、拉幫結派,破壞所在地方、單位政治生态的;

  (六)組織觀念淡薄,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、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,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、調動、交流等決定的;

  (七)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,精神狀态差,對職責範圍内的事項敷衍塞責,對群衆急難愁盼問題不上心、不盡力,工作推拖繞躲、贻誤事業發展的;

  (八)領導能力不足,不能有效履行職責、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務,重大戰略、重要改革、重點工作推進不力,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于落後狀态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;

  (九)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分、不慎重,造成公共資金、國有資産、國有資源損失浪費,生态環境破壞,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;

  (十)作風不嚴不實,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,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問題突出,造成不良影響的;

  (十一)品行不端,行為失範,違背社會公德、職業道德、家庭美德,造成不良影響的;

  (十二)因存在配偶、子女移居國(境)外,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,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組織調整的;

  (十三)年度考核被确定為不稱職,或者連續兩年被确定為基本稱職,以及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,經認定确屬不适宜擔任現職的;

  (十四)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;

  (十五)其他不适宜擔任現職的情形。

  第六條 黨委(黨組)及其組織(人事)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,履行組織調整的有關職責。

  各級組織(人事)部門應當把功夫下在平時,深化對幹部的日常了解,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、巡視巡察、審計、統計、個人有關事項報告、民主評議、信訪舉報等有關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,動态掌握幹部現實表現,對存在苗頭性、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的,及時予以提醒、談話、函詢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或者誡勉,對不适宜擔任現職的及時啟動調整程序。

  第七條 調整不适宜擔任現職幹部,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:

  (一)核實認定。組織(人事)部門綜合分析各方面情況,對不适宜擔任現職的情形進行核實,作出客觀評價和準确認定。注重聽取群衆反映、了解群衆口碑,特别是聽取工作對象、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。必要時可以與幹部本人談話聽取說明。

  (二)提出建議。組織(人事)部門根據調查核實和分析研判結果,對不适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。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、調整方式、安排去向等内容。

  (三)組織決定。黨委(黨組)召開會議集體研究,作出調整決定。作出決定前,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。涉及幹部雙重管理的,主管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征求協管方意見。

  (四)談話。黨委(黨組)或者組織(人事)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,宣布組織決定,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。

  (五)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。一般在1個月内辦理調整幹部工資、待遇等方面的手續。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,按照有關法律法規、章程和規定的程序進行。

  第八條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,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。複核、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。

  第九條 對不适宜擔任現職幹部,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,區分不同情形,采取平職調整、轉任職級公務員、免職、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,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。

  對非個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,應當從事業需要和關心愛護幹部出發,予以妥善安排。

  調整不适宜擔任現職幹部,原則上在職數範圍内安排。暫時超職數的,應當報經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同意,并明确消化時限,一般應在1年内消化。

  第十條 對被調整的幹部,應當跟蹤了解其思想動态和工作狀況,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。根據工作需要,對認真汲取教訓、積極努力工作,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,可以進一步使用、晉升職級或者提拔職務。

  第十一條 各級組織(人事)部門應當對不适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調整原因、安排方式和後續管理等情況進行紀實,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備上年度相關情況。

  第十二條 健全和落實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,黨委(黨組)應當堅決扛起主體責任,黨委(黨組)書記應當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,組織(人事)部門應當自覺承擔具體工作責任,堅持原則、敢于負責,做到真管真嚴、敢管敢嚴、長管長嚴,結合日常幹部選拔任用、管理監督、領導班子換屆等工作,推進能上能下常态化。

  第十三條 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、激勵和約束并重,落實“三個區分開來”要求,正确把握政策界限,保護幹部幹事創業、改革創新的積極性,寬容改革探索、先行先試等工作中的失誤。

  第十四條 嚴明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紀律,不得搞好人主義,不得避重就輕、以黨紀政務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處分,不得借機打擊報複。

  第十五條 積極營造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環境和輿論氛圍,加強督促檢查,把本規定執行情況納入黨委(黨組)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、“一報告兩評議”、巡視巡察、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等内容,納入黨委(黨組)書記年度考核述職内容。對嚴重不負責任,或者違反有關工作紀律要求的,應當追究黨委(黨組)及其組織(人事)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成員、直接責任人的責任。

  第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,結合自身實際,制定實施細則。

 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。

 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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